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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7101-1200-2025-00555
- 備注/文號:南政函〔2025〕278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4
市應急局:
《南安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南應急〔2025〕102號)收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經審查研究,同意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請你局抓緊督促落實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
附件: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5年10月23日
目 錄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駕駛員基本情況
(二)車輛基本情況
(三)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四)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五)事故技術鑒定情況
(六)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
(七)道路運輸生產組織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二)應急處置情況
(三)人員傷亡、善后處置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四、有關單位存在的問題
五、對有關單位及人員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二)對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處理建議
(三)其他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2025年5月23日17時44分許,高*森(男,39歲,河南省項城市人)駕駛貨車(閩CA5**6)行駛至石井鎮蘇內村路段與向*美(女,30歲,貴州省畢節市人)駕駛的電動車相刮,造成電動車駕駛員向*美受傷(無生命危險),電動車乘客田*陽(男,9歲,重慶市人,就讀石井鎮蘇內小學,系向*美兒子)當場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南安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調查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石井鎮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局和總工會派員參加,同時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函告惠安縣人民政府派員參與事故調查。泉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25年6月16日發出《泉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泉安委督〔2025〕20號)對該起事故實行掛牌督辦。事故調查組于7月15日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時限60天,南安市人民政府于7月17日同意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期限至9月21日。
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以及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未能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駕駛員基本情況
1.高*森,男,漢族,1986年10月出生,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127**********0533,準駕車型:B2,檔案編號:4127****4209,初次領證日期:2008年4月10日,有效期止:2084年4月10日,發證機關: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戶籍住址:河南省項城市南頓鎮,暫住地址:福建省晉江市安海鎮安平商貿城,事故發生前機動車駕駛證狀態:違法未處理,事故發生時駕駛閩CA5**6號重型自卸貨車。2025年5月23日18時許,在南安市石井鎮蘇內村壽溪南路蘇內村委會路口,由民警對高*森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0mg/100ml。
高*森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證號:4127**********0533,類別是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有效期至2027年6月2日。
高*森近三年來駕駛貨車共有16條違章記錄,其中7條超載,2條非法改裝,6條違反禁令標志指示,1條未按道行駛。
2.向*美,女,漢族,1995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5942,戶籍住址:貴州省畢節市燕子口鎮陽光村,暫住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風吹古托坂村,事故發生時佩戴安全帽駕駛泉州·豐澤6***1號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2025年5月23日19時許,在成功醫院,由民警對向*美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0mg/100ml。
3.田*陽,男,土家族,2016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181X,戶籍住址: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麻旺鎮桂香村,暫住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頭鎮風吹古托坂村,事故發生時乘坐泉州·豐澤6***1號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
(二)車輛基本情況
1.閩CA5**6號重型自卸貨車,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惠安瑪漾建材商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5**********YB23,登記住址:福建省惠安縣東橋鎮埔殊村,經營者:高*森。該車初次登記日期:2019年10月30日,檢驗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車輛使用性質:貨運,總質量:25000kg,整備質量:12500kg,核定載質量:12370kg,事故發生前機動車狀態:正常。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單號:(交強險)P2403001350583860000002242,(商業險)P2403003350583910000001752,該車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輕微損壞。
2.泉州·豐澤6***1號二輪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向*美,品牌:不明,顏色:紫,車輛識別代碼:185********4688,電機號:BBB0*******4688,初次登記日期:2024年9月23日,行駛證編號:15***35,登記住址:貴州省畢節市燕子口鎮陽光村,未投保險,該車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部分損壞。
(三)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惠安瑪漾建材商行成立于2023年6月12日,注冊地位于福建省惠安縣東橋鎮埔殊村,法定代表人為高*森。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建筑材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閩交運管許可泉字3505****4487號,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四)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經查,高*森常住晉江,注冊惠安瑪漾建材商行后,未實際經營建筑材料銷售行為,未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其個人駕駛以惠安瑪漾建材商行申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閩CA5**6號重型自卸貨車進行其他運輸活動,未雇傭其他人駕駛。
(五)事故技術鑒定情況
1.2025年5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聘請南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對田*陽的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南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南公鑒〔2025〕369號鑒定書可以證明:死者田*陽符合重型顱腦損傷合并閉合性胸部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2.2025年5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聘請福建信誠司法鑒定所對閩CA5**6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制動系統各部件技術性能、轉向機構機件技術性能、燈光信號裝置工作效能進行司法鑒定。福建信誠司法鑒定所作出閩信司鑒〔2025〕車檢字第02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明:(1)制動部件及剎車性能符合技術要求。(2)轉向機構工作效能符合技術要求。
3.2025年5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聘請福建信誠司法鑒定所對泉州豐澤6***1號二輪電動自行車的制動系統各部件技術性能、轉向機構機件技術性能進行司法鑒定。福建信誠司法鑒定所作出閩信司鑒〔2025〕車檢字第02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明:(1)前后輪制動機件及性能正常有效。(2)轉向機構工作效能正常。
(六)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南安市石井鎮蘇內村壽溪南路蘇內村委會路口,南安市石井鎮壽溪南路呈東南-西北走向,西北往南安市石井鎮蘇內工業區,東南往南安市延平大道,總路寬13.4米,路面施劃道路邊緣線,南安市石井鎮壽溪南路西南側路外設置有減速讓行標志、禁止左轉彎標志。東北側有一窄橋通往南安市水頭鎮田中村,橋寬5.6米;西南側有一路口通往南安市石井鎮蘇內村村委會,寬7.4米。南安市石井鎮壽溪南路東北側窄橋入口設置有限制質量標志,禁止總質量超過5噸的車輛通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為干燥水泥路面,路型平直,白天,視線良好。對照《南安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常態化排查及整治工作機制》,該路段不屬于危險路段及事故多發路段。
(七)道路運輸生產組織情況
日常業務由他人介紹給高*森,有道路運輸和場地內運輸,場地內運輸無需辦理核準手續,當天高*森在石井鎮科院北路項目內倒運渣土,收工后開車回晉江安海,于17時許行駛至南安市石井鎮蘇內村壽溪南路蘇內村委會路口時,發生該起事故。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5月23日,高*森駕駛閩CA5**6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南安市石井鎮蘇內村壽溪南路由南安市石井鎮蘇內工業區方向往南安市石井鎮延平大道方向行駛,于17時許行駛至南安市石井鎮蘇內村壽溪南路蘇內村委會路口時,高*森駕車向左轉彎往左側路口行駛,因左側橋梁禁行,高*森駕駛車輛倒車調整方向后起步往延平大道方向行駛過程中,與從右側路口往左側路口行駛由向*美駕駛的泉州·豐澤6***1號二輪電動自行車(后載田*陽)發生碰撞,造成向*美受傷、田*陽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高*森下車看到車底下有兩個人和一部電動車,撥打110報警電話后在現場等候處置。
17時44分許,高*森用其手機撥打110報警電話,并轉120急救電話。
18時09分許,石井交警中隊派員到現場處警。
18時11分許,120急救、醫療人員到場,確認田*陽當場死亡。
19時15分許,南安交警大隊派員到場勘察。
20時40分許,現場處置完成,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復通行。
綜上,本起事故信息報送渠道暢通,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響應程序正確,沒有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人員傷亡、善后處置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田*陽,男,土家族,2016年11月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181X,戶籍住址: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麻旺鎮桂香村。
2.善后處置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發生后,高*森與田*陽的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4萬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高*森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起步行駛時,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規范,未能確保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四、有關單位存在的問題
(一)石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查,石井鎮人民政府開展道路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不夠深入,未及時發現事故路段存在標線模糊、減速帶缺失、標志不規范的隱患問題。
(二)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石井中隊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經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石井中隊對路面運行貨車巡邏勸導力度不足。
(三)惠安瑪漾建材商行經營者未主動提升自身安全駕駛技能、未主動加強崗前學習、未定期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多次違章后未引起重視及時改正。
五、對有關單位及人員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高*森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起步行駛時,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規范,未能確保安全駕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25年5月30日對高*森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于 2025年7月15 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判處高*森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二)對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處理建議
1.石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查,石井鎮人民政府開展道路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不夠深入,未及時發現事故路段存在標線模糊、減速帶缺失、標志不規范的隱患問題。建議由南安市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通報。
2.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石井中隊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經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石井中隊對路面運行貨車巡邏勸導力度不足。建議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進行通報。
3.陳*斌,男,群眾,石井鎮人民政府道安辦負責人。經查,陳*斌開展道路隱患排查工作不夠深入,在排查道路隱患時,未及時排查發現事故路段存在標線模糊、減速帶缺失、標志不規范的隱患問題。建議由石井鎮人民政府予以提醒談話。
4.張*煌,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石井中隊四級警長。經查,張*煌在開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中存在對路面運行貨車巡邏勸導力度不足的問題。建議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石井中隊予以提醒談話。
(三)其他處理建議
惠安縣交通運輸局雖然對商行進行車輛綜檢提醒,督促商行及時排查修復衛星定位設備保持車輛在線運營,但在事故調查中發現其監管的惠安瑪漾建材商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對駕駛員日常違法駕駛行為未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及懲戒等問題,暴漏出惠安縣交通運輸局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建議惠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其有關監管情況進一步調查處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本起事故暴露出車輛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以及相關部門開展交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不夠全面徹底,未及時發現及時消除隱患的問題。請各級各部門認真吸取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經驗教訓,舉一反三,落實以下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強道路交通執法力度
公安、交通部門一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點加強對重點路段和時段的巡邏管控。二要加大對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形成高壓態勢。
(二)進一步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要持續認真研判轄區內交通事故,深入查找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車、路、企”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問題,針對重點人、車、道路、企業開展專項治理;督促轄區內村(社區)做好道路隱患排查治理、道安宣傳等;開展常態化巡查檢查,并做好轄區群眾宣傳教育工作。
(三)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
公安、交通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加大路面管控和違法行為查糾力度,緊盯貨運車、渣土車、摩托車(超標電動車)等重點車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時開展對轄區交通事故情況開展研判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持續協同有關部門開展“七進”(進企業、進校園、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指導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開展勸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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