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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7101-0200-2025-00527
- 備注/文號:南政辦規〔2025〕9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3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南安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一、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本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與運維管理,優化地下空間資源配置,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結合南安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南安市域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管塊、管溝或者綜合管廊。國防工業、軍事、鐵路和輸氣輸油等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基本原則
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四、職責分工
(一)市發改局負責將城市(鎮)地下管線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審批權限負責地下管線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
(二)市資源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三)市住建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的地下管線(廊)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負責地下綜合管線(廊)移交后的運營管理工作;利用云計算、物聯網、互聯網+等新技術構建城市(鎮)地下空間數字底座,建立地下管網“一張圖”體系,推動地下管網信息化體系建設。
(五)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六)科技、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數字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歸檔、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地下管線移交前,由業主單位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地下管線移交后,供水、排水、燃氣、照明等地下管線由市城管局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電力地下管線由供電公司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廣播電視地下管線由廣電網絡公司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通信地下管線由電信運營商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交通信號、視頻監控等地下管線由公安部門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工業地下管線由各業主單位作為地下管線產權單位。
五、規劃建設管理
(一)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市資源局應當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各類地下管線的規劃控制要求。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相關規劃矢量數據同步匯交市資源局。
(二)市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和專業管線建設計劃,建立地下管線建設滾動項目庫,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住建局申報,由市住建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主體工程敷設地下管線:
1.按照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
2.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的;
3.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五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三年的;但因搶險救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除外;
4.已經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
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新(改、擴)建道路管線埋設設計審查制度(試行)的通知》(南政辦〔2024〕52號)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并提交道路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和檔案移交等基本建設手續,但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實行豁免管理的除外。
與道路、橋梁、隧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基本建設手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規劃城市道路,特別是涉及縣級以上道路市政化改造工程,應當將燃氣管道敷設作為配套內容,與道路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五)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普通國省道公路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同時管線不得在行車道上敷設;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涉及鐵路、橋梁、河道、溝渠、綠地、軍事設施、地下建筑、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世界遺產保護區劃等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要求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管材、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到市資源局、城管局查詢施工范圍及其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信息,并進行現場核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提供所屬管線現狀資料。
地下管線資料缺失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探測,查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并將探測結果報送市資源局、城管局。
(八)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等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區域地下管線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現狀資料。
設計單位要按照地下管線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詳細說明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情況,明確建設要求,并滿足相應階段深度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地下管線設計內容進行審查,并在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中載明審查意見。對于不符合城市(鎮)地下管線建設控制指標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地下管線設計內容,確需變更設計的,不得降低地下管線設計要求;重大變更的按照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
(十)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施工過程管理,并保存相關資料。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情況,制定保障地下管線安全的具體措施;
2.在施工開挖前對現狀管線挖探復核,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者現狀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現場保護措施并報告建設單位或所屬鄉鎮(街道)主管部門;
3.敷設地下管線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設置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4.施工期間做好施工區域的安全警示及圍擋工作,對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管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造成破壞的應當及時進行恢復;
5.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搶修;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變更等及時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地下管線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十一)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管線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量成果。排水管線工程還應對管線實施內窺監測,形成內窺監測報告。
進行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并且向測繪單位提供準確的實際竣工圖;采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應當同步布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等。
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測量費用,應當納入地下管線工程造價。
(十二)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完成工程聯合驗收程序,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參與驗收過程。
(十三)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地下管線移交手續辦理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十四)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加強對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責任。
市住建局負責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的地下管線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地下管線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小散工程(地下管線)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通過“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監管系統”開展全過程監管工作。建設單位(業主)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登記,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監督檢查。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組織村(社區)網格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實施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協助建設單位(業主)進行登記和問題整改反饋,并開展日常巡查和項目竣工銷號。市住建局要將小散工程納入“四不兩直”安全隱患排查內容,通過安全工作平臺,定期對轄區內所登記的小散工程開展抽查。
(十五)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移交接收管理,具體應按照《南安市主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辦法(試行)》(南政辦〔2024〕51號)執行。
市城管局應定期摸排未移交、不移交地下管線工程信息。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移交接收管理的,工程有關養護費用及安全生產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六)鼓勵、支持開展地下管線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實現地下管線與其他建筑元素的協同設計。
六、運行維護管理
(一)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負責,接受本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1.落實年度運行維護經費;
2.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發現地下管線破損、老化、缺失的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3.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4.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工作機制,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5.制定本單位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6.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7.地下管線周邊工程施工前,對既有地下管線敷設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設單位進行現場和書面交底,可能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地下管線進行監護;
8.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9.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應當報告市資源局、城管局等主管部門,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需要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同意,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新(改、擴)建道路管線埋設設計審查制度(試行)的通知》(南政辦〔2024〕52號)開展審查,協商確定實施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遷移、變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報市資源局、城管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等備案。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或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采取永久性封填、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消除隱患,并在信息系統或現場明確標注廢棄狀態。
(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窨井蓋的管理,在窨井蓋及井壁上標明產權單位、窨井用途和行業標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實維護和管理責任,采用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手段,避免窨井傷人等事故發生。
(四)市城管局牽頭建立涵蓋管網類別齊全、基礎數據準確、數據共享安全、數據價值發揮充分的地下管網“一張圖”體系,構建地下管網規劃、建設、運維、管理全流程的基礎數據平臺,形成地下管網建設運行可視化三維立體智慧管控。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1.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2.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3.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4.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5.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6.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六)因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做好記錄,并同時向道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八)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
七、綜合管廊管理
(一)市資源局應結合城市發展階段和城市建設實際需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二)城鎮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暫時不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空間。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規劃建設。
(三)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安全、技術條件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既有地下管線在改建、擴建時應當根據綜合管廊建設規劃要求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
(四)市城管局負責市政府授權建設管理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管理和日常維護。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入廊地下管線的設施維護以及日常管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入廊地下管線保護應急預案,報送市城管局備案。其他管廊由建設單位負責。
入廊地下管線的使用單位應當向產權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按成本加合理利潤予以核定,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八、信息檔案管理
(一)市城管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域規劃區范圍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和數據開發再利用等,及時組織、督促相關部門錄入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竣工測量成果以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報送的管線數據信息,具體工作可依托企業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及時存儲、更新地下管線信息,并預留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城建檔案管理系統對接的數據接口,實現數據同步備份。
(二)市城管局應當會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市住建局發布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以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制定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的數據規范。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將地下管線數據信息(含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實際施工管線的相關矢量數據)報市資源局、城管局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在辦理工程規劃驗收時一并辦理備案。
市資源局、城管局收到提交備案的地下管線數據信息后,應當核實數據信息是否符合竣工測繪成果規范的要求。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范要求進行完善。
(四)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向市住建局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妥善管理地下管線信息,按照規范實行控制利用。
(五)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地下管線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將地下管線數據信息報市資源局、城管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備案后三個月內向市住建局移交相關檔案。
已建成而沒有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查明。
(六)市城管局定期組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全市地下管線普查,以及對地下管線復雜地區或者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尚未覆蓋的區域開展地下管線修補測。
地下管線普查、修補測成果應當及時錄入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并將地下管線工程矢量數據及成果檔案分別提交市資源局、市住建局。
(七)市資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檔案、信息提供便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查閱地下管線相關檔案、信息,應當辦理查閱手續,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九、責任追究
(一)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或規章已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產權、管理單位、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其他
(一)如上級機關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二)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三)本規定自2025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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