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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7101-0200-2025-00492
- 備注/文號:南政規〔2025〕4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5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南安市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管理規定
為維護被征地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工作,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177號省政府令)、《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審核辦法〉的通知》(閩農經管〔2008〕322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辦〔2018〕80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保障范圍
(一)被征地保障范圍。在南安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被征地戶被征面積累計達到第二輪承包面積(下同)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畝的,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能按規定時間交付征收土地的被征地人員。
(二)被征海保障范圍。在南安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海域,被征海戶無承包耕地、被征海面積達實際使用面積(下同)70%以上的,或被征海面積比例與被征地面積比例的平均值達70%以上的,或被征海且人均剩余耕地少于0.1畝的,且在征海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海域)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能按規定時間交付被征海域的被征海人員。
二、保障對象的申報、審核和確認
被征地(含被征海,下同)人員所在村(居)委會根據保障范圍提出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村(居)委會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填寫《南安市被征地(海)人員基本信息表》及《南安市被征地(海)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申請表》,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查,報市農業農村局、資源局確認后,送市人社局所屬的社保中心辦理登記,市人社局應于被征地保障對象確認的次月起,將被征地保障對象納入保障范圍,并為符合發放條件的對象發放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
三、保障辦法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時點(如多次被征用以最后一次為時點),按照“即征即保、分類施保”的原則,將被征地人員劃分為三個年齡段:未成年年齡段(未滿16周歲);勞動年齡段(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養老年齡段(60周歲以上)。
(一)未成年年齡段。按規定在被征地時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為被征地人員保障對象。
(二)勞動年齡段。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不享受被征地人員保障待遇。
2.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1)本規定生效后新增被征耕地,且累計被征耕地面積達90%以上的保障對象,給予參保補助,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20元,補助期限最多10年。(2)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并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的,按上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參保補助和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須經個人申請、審核通過后予以發放,兩項補貼不能同時享受,享受社保補貼的年限計入參保補助年限。
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疊加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
(三)養老年齡段
1.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待遇或無力參保縣及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保障金的,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
2.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疊加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疊加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
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標準:每人每月170元;本規定生效后新增被征耕地且被征耕地面積達90%以上的,保障金標準每人每月205元。
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標準,將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化適時調整,具體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四、保障資金的來源
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按照規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省級補助資金、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安置補助費。
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五、保障資金的籌集標準、籌集辦法
(一)按照規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
1.征收(使用)土地的:按征收(使用)耕地面積每畝4.5萬元、非耕地面積每畝3萬元征繳。
2.征用海域的:按征用面積每畝4萬元標準征繳;非填海使用海域的經營性項目,根據使用年限與填海項目最高年限(50年)折算繳納標準(4萬元×使用年限/50)。
(二)省級補助資金
由市財政局負責按有關程序與省級結算。
(三)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資金
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計提。
(四)應劃轉的安置補助費
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動態調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補助費納入被征地社會保障資金,按建設項目征收(使用)耕地面積每畝0.72萬元標準執行(今后通過動態調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變動后的標準執行)。
(五)籌集辦法
1.依法向各級政府申請使用的所有項目建設用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標準繳納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和應劃轉的安置補助費,方可逐級填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審查表》,作為用地報批要件之一。市人社局依據市資源局提供的用地單位名稱、地類和面積等情況,按規定標準征收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應劃轉的安置補助費。如項目未獲批準,征收的保障資金全額退還申請單位。
2.依法征用海域,應按規定標準繳納被征海人員社會保障資金。以招拍掛形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被征海人員社會保障資金計入海洋補償費用,在招拍掛時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標準計提;以行政審批形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在出具本級用海意見時,由市人社局依照市資源局提供的使用海域單位名稱、面積等情況,按規定標準計征被征海人員社會保障資金。如項目未獲批準,征收的保障資金全額退還申請單位。
六、保障資金管理
被征地人員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人社局負責籌集并按規定及時結算后轉入財政社保基金專戶。基金專戶應根據支出的實際需要確保及時撥付支出。被征地人員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管理、單獨核算,并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審計部門依法對被征地人員保障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七、就業保障
市直各有關部門應將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創業。
八、其他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促發展、保穩定的大局出發,根據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被征地人員就業保障和養老保障工作。
(二)市人社局應會同市財政局、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相關配套文件,規范工作流程。
(三)本管理規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由南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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